绥化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解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代扣代缴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问题,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商请解除失业保险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额医疗保险费关联的函>的复函》(〔2023〕32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22〕34号)、《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绥化市税务局关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基数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绥医保联规〔202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失业人员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情况,经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建立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绥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费率为10%。
二、建立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8%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
三、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四、2023年,失业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从个人账户一次性扣缴。
五、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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