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印发《泰安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泰安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项目,按照 《泰安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功能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
第六条 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各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功能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预算及当地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分别向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根据省级基金预算调整意见,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预算调整批复意见,及时将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本级,其中收入预算调整方案同时由市级税务部门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本级税务部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级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省基金决算批复意见,及时将基金决算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本级。其中收入决算同时由市级税务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本级税务部门。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加强对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本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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