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明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和放款流程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担保公司:
根据苏州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意见,决定对我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翻建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和放款流程明确如下:
一、自翻建房贷款的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聘请住房施工单位的,应当提供住房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材料,可贷额度应当不超过住房工程造价按相应可贷比例(参照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比例)计算的金额;借款申请人未聘请住房施工单位的,参照当地聘请住房施工单位的自翻建房工程造价或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等计算可贷额度。
二、自翻建房贷款的放款流程: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指定的本人账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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