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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2023-03-06 15:58 ·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541人阅读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失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失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19号)要求,健全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管理机制,加强评估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经办机构职责

1.负责评估员、评估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健全上岗、暂停、退出机制;

2.负责开展评估员、评估专家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健全岗位培训机制;

3.对评估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定期跟访、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

(二)评估机构职责

1.对初评、复评全过程评估信息采集进行记录、监督;

2.对评估员或评估专家的评估技能进行考评,协助经办机构完成评估员或评估专家岗位考核工作;

3.协同经办机构完成培训计划、教学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培训工作。

4.做好评估员、评估专家的履职台账记录。

(三)评估员、评估专家职责

1.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号)精神,对失能人员进行技术性评估;

2.规范、客观、公正实施评估工作,按要求在相关评估系统中填写表格、上传现场情况及评估意见;

3.参与经办机构、评估机构组织的评估工作培训,提升评估业务能力水平;

4.评估工作中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资质要求

(一)评估员

评估员是指现场采集评估信息的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23-70岁,身体健康,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评估工作;

4.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是指对有争议的评估结论进行复评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如下: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康复科、老年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骨科、精神科等临床科室执业8年以上的医疗专家;

3.身体健康,能独立从事评估工作,年龄不大于70岁;

4.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上岗、暂停、退出程序

(一)上岗

1.入选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申报,经审核后,参加统一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认定为见习评估员或评估专家。

2.见习评估员或评估专家参加评估机构组织的线下见习教程,由经验熟练的评估员或评估专家出具见习评语,上报经办机构同意后进行公示,确定为正式评估员或评估专家,并上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经办机构将评估员或评估专家信息维护至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平台,并设置业务权限。

(二)暂停

1.评估员或评估专家因评估技能不熟练或对评估标准把握不准、评估技能不足等原因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引发3起(含3起)以上复评申诉或投诉事件的,由评估机构负责以书面形式将相关人员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上报经办机构,暂停其评估业务3个月。

2.暂停期限内,被暂停人员应分析自身评估技能不足情况,在评估的易错和薄弱点进行自查,并结合申请或投诉情况进行专项整改。

3.暂停期结束后,评估员或评估专家个人向评估机构申报整改情况,由评估机构组织理论学习考核和见习事宜,符合条件后恢复上岗。

4.评估员或评估专家不能正常履行评估职责,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应当提前报备经办机构,并暂停其评估业务权限,待能够正常履职后申请恢复;

5.评估员或评估专家不能正常履行评估职责持续时间一年半以上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评估员、评估专家库,未能主动退出的,经办机构视情况对其劝退,并报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出

根据《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估专家和评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资格。

1.提供虚假评估信息或评估意见的;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取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能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

四、岗位培训

(一)经办机构开展评估员、评估专家岗位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案例分析会,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提升评估员、评估专家评估业务水平。

(二)评估机构协同完成培训工作。

1.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员、评估专家岗位技能培训。

2.评估机构定期组织评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流程和评估技能学习,熟练掌握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政策。

3.评估机构按季度轮值主持案例分析会,分析评估全过程,对存在不足进行剖析,做到总结经验、熟练应用评估操作规范,持续提升评估业务水平,保证评估结果公正、公平。

五、其它事项

(一)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划管理,市经办机构负责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的组建和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并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加强评估员、评估专家库的规范管理,如有动态调整及时向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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