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医保发〔2023〕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深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做好衔接,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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