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关于公布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虹膜复位术等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3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临床需求实际,我市制定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医保规〔2020〕6号以及粤医保发〔2020〕43号文件公布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临床业务需求,对其中53个医疗服务进行定价(详见附件)。
二、本次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做好医疗收费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53项医疗服务价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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