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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6-16 17:48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421人阅读
一、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国家医保局审核,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目标任务一是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议,
一、背景依据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国家医保局审核,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目标任务一是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议,

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国家医保局审核,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一是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议,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唾液胃蛋白酶测定”等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制定试行价格,并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是动态调整“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等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同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三是为优化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同步废止35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对应项目已经规范调整后出台。

四是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是要求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是明确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23日起执行。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pedia/pl_6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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