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28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被废止;2021年8月1日起,《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被废止;2021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被废止。
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司法厅下发了《关于对报备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的函》指出:《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毕府发〔2021〕13号)引用了已被废止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建议对该文件进行修改。
2022年11月25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论的公告》发布,公告确定对毕府发〔2021〕13号启动修改工作。
根据上述要求,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暂行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二、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待遇等待期:
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的享受:
(1)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的,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2)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6.生育津贴的计算:
(1)单位职工: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计算生育津贴时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年缴费基数总和÷该单位参保职工总数÷12。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执行。
7.产(休)假天数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其产(休)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即:
平产:158天;
剖腹产:173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在15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42天。
8.生育医疗费的报销:
参保职工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9.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
(1)生育的医疗费用,妇女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住院发生的生育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宫外孕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4)产前检查医疗费,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8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其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的标准支付。
10.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因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应由自身承担责任之外的医疗费用;
(2)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分娩、终止妊娠及治疗分娩和终止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以外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避孕药(具)等费用;
(4)生育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超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之外的费用;
(5)婴儿发生的相关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11.失业人员的生育待遇:
失业前为参保单位女职工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12.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13.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待遇: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即为脱保,并从欠缴费之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又重新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将所欠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一次性补缴清。
14.生育待遇的申领: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在产假期满后原则上1年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所需材料按国家、省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执行。
15.特殊规定: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救、抢救外),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6.异地就医备案:
下列情况须向经办机构备案:
(1)因病情紧急,按就近原则,选择不属于我市定点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外出过程中急诊住院的,须在住院期间按规定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2)因生育需要转往省外医院就医的,应向经办机构备案;
(3)长期在省外异地居住或派驻省外工作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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