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7月1日起,凡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的调整和补缴工作。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我市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高于我市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12元的3倍,即1713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112.64元(17136×12%+17136×12%)。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伊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4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45元(1450×5%+1450×5%)。
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缴存限额进行调整和补缴。对于超出或未达到缴存限额规定的单位,我中心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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