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关于优化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解决职工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出台本《通知》。
二、本《通知》主要有哪些方面的优化调整。
(一)调整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条件。由原“纳入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本省城镇老旧小区(含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的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加装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增加不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对象。由原“加装电梯住房的产权人本人及配偶”,扩大到加装电梯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
(三)调整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办理时限。由原“自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调整为自获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如何确定职工既有住宅小区是否为老旧小区、是否纳入政府改造范围,加装电梯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省住建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建城〔2020〕23号)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农林场场部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养失修失管、建(构)筑物破损老旧、市政府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对于个别市政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非常强烈的建成于2000年以后的住宅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即:属于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房屋产权证明材料载明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住宅小区、职能部门证明)或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按规定加装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老旧小区且不列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加装电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在受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应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获取并定期更新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小区名单,作为计算提取额度的依据。
四、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何计算可提取金额。
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提取合计金额按以下情形计算:
(一)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未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分摊的加装电梯建设费用;
(二)加装电梯小区已纳入政府改造范围的,提取合计金额不超过加装电梯建设费用扣减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后的个人分摊费用,即:房屋产权人的个人分摊费用=(加装电梯建设费用-当地财政奖补标准资金)*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建设费用的分摊比例。
目前各市县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标准为:海口市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标准为不高于加装电梯建设成本的50%,且不超过15万/台;东方市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标准为不高于加装电梯建设成本的40%,且不超过15万/台;定安县加装电梯的无财政奖补资金;其他市县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标准均不高于建设成本50%,且不超过17万/台(如有变动,以当地规定为准)。
五、符合规定的既有住宅按规定加装电梯的,其产权人直系亲属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商务部、住建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子女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产权人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房屋产权人父母不属于上述提取人员的范围。
六、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改造费用吗。
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提取时,其家庭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该套加装电梯住房的除外);房屋产权人子女及其子女配偶申请提取时,其子女家庭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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