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关于调整优化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精神,提高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调整优化我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3%调整为0.5%。
二、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原门诊产前检查200元/例不再单独列支,应享待遇含在以下限额标准之内:
(一)正常分娩(即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和侧切):由800元/例调整为1800元/例。
(二)异常分娩(即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由1200元/例调整为2000元/例。
(三)剖宫产:由1800元/例调整为3200元/例;
(四)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由22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
三、优化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生育保险其他规定不变。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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