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8月1日起)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居、服务民生的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公积金“同城同策”等相关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6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85万元;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调整为105万元。
二、推出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将在沈购买自住住房的现役军人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对象。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其在部队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计算基数,账户余额以其在部队累计缴存金额计算。现役军人贷款的其它政策与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可贷额度不超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三、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首套贷款利率执行,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首付比例和二套贷款利率执行。同时,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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