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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关于印发《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2024-08-19 13:46 ·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01人阅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凉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凉山州金融工作局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   

2023年4月24日     

凉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凉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第一条  在落实“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辖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第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建筑企业、个人住房信贷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依法保障住房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支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

  二、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三条  在全州范围内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支持凉山州内缴存职工或凉山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在凉山州购买普通性自住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第四条  优化准入及放款条件。开发企业办理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完善公积金相关材料后,可同步办理公积金准入并放款。

  第五条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优化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在凉山州内购房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原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其中布拖县、雷波县、美姑县、金阳县、喜德县、盐源县等6县贷款额度在原基础上分别上调5万元贷款额度。二是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在我州购买住房享受州内缴存职工同等公积金贷款额度。三是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至25倍。四是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执行“认房不认贷”。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服务保障

  第六条  各县(市)提速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提供、规划报规报建方面的办理时效,严格做到净地出让。做好土地出让后的跟进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兑现政府承诺。

  第七条  在满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标准的基础上,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由各县(市)依法制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办法。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按开发项目规划许可规模,可申请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比例、缴纳时间由各县(市)依法制定。

  第八条  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不动产登记质效,通过提前介入、流程再造、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减轻买卖双方购房成本,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

  四、出台购房置业补贴政策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对农村户籍家庭、引进人才、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等在辖区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各县(市)购房补贴发放时间为网签合同签订时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制定。对落实购房补贴政策较好的县(市),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奖补。西昌市补贴政策促进商品房销售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等5县(市)补贴政策促进商品房销售达3万平米以上,普格、昭觉、布拖、金阳、雷波、美姑、喜德、越西、甘洛、盐源、木里等11县补贴政策促进商品房销售达2万平米以上,可获得州级奖补资金。

  五、推行货币化安置

  第十条  各县(市)在棚户区改造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其中西昌市、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30%。鼓励在新出让开发用地中配建安置用房或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支持各县(市)通过收购、合作方式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房源用于保障性住房,解决过渡安置和困难群体短期住房需求,对货币化安置落实较好的县(市),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的奖补。西昌市实施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且促进商品房销售面积达35万平方米以上,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等5县(市)实施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60%以上且促进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普格、昭觉、布拖、金阳、雷波、美姑、喜德、越西、甘洛、盐源、木里等11县实施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且促进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可获得州级奖补资金。

  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在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和保证预售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落实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要求,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比例下浮监管资金总额,适当增加资金拨付节点,进一步提高预售资金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属地监管和风险化解责任,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若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政策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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