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职工:
为切实减轻职工负担,提高服务效能,省直住房资金中心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的办理要件,具体如下:
一、归集业务
1、缴存单位办理单位信息变更业务时,取消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2、缴存单位办理状态变更业务时,取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3、缴存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时,取消缴存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提取业务
1、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最近三个月的还贷明细(仅限省直中心贷款、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11家合作银行本市住房按揭贷款)。
2、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低保证》。
备注:1.以上相关信息通过共享数据联网查询自动获取,没有查询到信息的,职工仍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原件。
2.目前11家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
三、司法业务
司法部门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取消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跨省通办业务
职工办理跨省通办业务时,取消留存《征信信息查询授权书》《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回执》。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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