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参保职工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保障职工按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对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非我市户籍,且在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在我市的社保关系将予中止。相关人员信息见附件,请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止并通知本人办理转移手续。
如该人员属于女干部或以下两种情形的女工人:一是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二是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其原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可填报《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及退休年龄确认表》并于社保缴费中止前携带职工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向单位登记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报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退休年龄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届时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仍不满10年,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特此通知。
附1:相关人员信息表
附2: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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