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等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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