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日被安排加班 能以补休免付加班费吗?
编辑同志:
最近,公司安排我在2024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上班。可是,公司在此之前以补休的方式让我休了3天假。
请问:我还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吗?
读者:王华华
王华华读者:
你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与之对应,鉴于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具有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法定义务。虽然如此,并不等于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对应日上班,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劳动者事前或者事后补休,还应否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就此,《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从中可以看出,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是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但对于第(一)、(三)种情形,并没有将补休作为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义务的依据。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被延长的工作时间,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
结合本案,如果你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了加班,公司就需向你支付三倍工资而不能以此前的补休替代加班。
颜东岳 法官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news/47797.html
![](/Images/case_loading.gif)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