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Q: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A: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Q: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A: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南方工报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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