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权导致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双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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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侵权导致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双重索赔?

2023-03-25 13:14 · 花山区人民法院 · 419人阅读

案情回顾

戴某与何某均为我市A公司职工,20181012730分许,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马钢料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遇何其骑自行车沿马钢料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A公司门口路段左转弯时,两车相碰,何某、戴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何某先后在南京及本市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害情况: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认定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亦属于工伤(伤害情况:在到班组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何某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又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戴某及用人单位A公司,认为戴某在执行A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致其损害,要求A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各项损失150余万元。

审理结果

案经花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所要解决的是何某按工伤保险赔偿的规定处理后,戴某和A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保险待遇。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人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本案中,何某钢受伤的损害后果系在上班途中所致,何某已就工伤一事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并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因戴某系A公司的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发生案涉交通事故,该侵权责任主体为A公司,戴某并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且何某也认可事发时戴某系执行工作任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的规定,何某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权利,而不能向A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第三、何某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1191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中的他人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正在执行工作任务的其他工作人员,而是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构成对单位以外的其他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的规定,何某与戴某同属于A公司,何某不属于该条中规定的他人,何某按照该条要求马钢公司承担侵权替代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何某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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