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构成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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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构成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3-09-30 12:40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 487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伍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2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其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12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1月30日,甲公司制作《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称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伍某续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于2021年12月31日与伍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伍某办理离职手续、经济补偿金等相关结算手续。伍某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收到该解除通知书。

2021年12月27日,伍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裁决驳回伍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伍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由甲公司向伍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026.8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伍某于2012年1月1日订立《劳动合同书》,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前述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次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因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伍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与伍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再次订立了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视为双方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甲公司无合法理由于2021年11月30日解除与伍某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伍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继续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延期后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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