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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注意:这些医保政策有调整市医保局为您详细解读

2022-12-20 11:30 · 泸州文明网 · 628人阅读
2022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泸州市陆续调整了一些医保政策,先后制订或修订出台了《泸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
2022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泸州市陆续调整了一些医保政策,先后制订或修订出台了《泸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

  2022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要求,泸州市陆续调整了一些医保政策,先后制订或修订出台了《泸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等。为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政策,近日,市医保局再次对这些调整的医保政策进行了解读。

  《泸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时间:2022年9月1日

  解读: 根据该《实施办法》,救助对象包括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

  《实施办法》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城乡居民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较普通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特困人员、孤儿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分类资助参保,即按泸州市同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75%的定额资助;普通门诊救助,即对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元。

  《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泸州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泸州市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50元)的5%、10%、25%。统筹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为65%,年度救助限额为1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泸州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2022年泸州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为6800元),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为150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免除住院押金。(二)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三)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泸州市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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