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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医保新政策解读——医疗救助

2023-01-02 14:12 · 大庆医保 · 1244人阅读
2023年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变化?根据《大庆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庆政办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标准。01《
2023年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变化?根据《大庆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庆政办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标准。01《

2023年医疗救助政策有哪些变化?

根据《大庆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庆政办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我市自202311日起,调整了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标准。

01《实施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四类,分层分类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救助身份的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

02《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哪些待遇保障。

1、参保资助。

在对参保居民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资助。

2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费用、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部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03《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1分类设定年度起付标准。

一类和二类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

三类和四类对象年度起付标准按照全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710元)和25%6775元)确定。

门诊和住院年度共用起付标准。

2住院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100%75%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65%比例救助。

3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

一类、二类对象: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70%比例救助。

三类、四类对象:符合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

慢性病种类和门诊特殊治疗范围按照我市规定的医保政策执行,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

4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资金统筹使用。

一类对象:限额7万元;

二类对象:限额5万元;

三类、四类对象:限额4万元。

5转诊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市外(省内和省外)医院治疗的,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转诊手续,救助标准执行市内医疗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6托底保障措施。

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费用超我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对象。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住院和门诊(门慢、门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我省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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