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留观、住院及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留观医疗待遇
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1、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不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2、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并从急诊留观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为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备注
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按下表规定支付。
备注
1.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2.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丙类医药的,分别先由个人自付15%、30%后,再按上表规定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1、建床条件
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适用于符合住院条件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情形。
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不受理跨统筹地区建立家庭病床的申请。
2、建床申请
由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确定予以建床的,填写建床申请表,指定责任医生、护士后,须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
3、治疗周期
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
4、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员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家庭病床,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每人每天基金支付控制在60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备注
家庭病床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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