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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布住房公积金新政!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4-01-22 15:58 · 大河财立方 · 472人阅读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2日消息,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助力洛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2日消息,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助力洛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2日消息,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助力洛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

通知明确,申请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具体条件包括:申请人应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购住房应为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所购预售新建商品住房应为申请人家庭名下(含未满18 岁子女)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提住房公积金方式,并已将相关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且报备的监管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银行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人及其配偶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4.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申请人应一次性提交提取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应大于房屋总价款和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通知明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自行办理,他人不可代办。

通知全文: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责编:王时丹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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