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自2023年3月调整以来,省内异地就医人数骤增,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增大,按照国家对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待遇调整如下:
一、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见下表)。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见下表)。
二、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补充说明
1.我市跨省外出临时就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执行上述标准。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的,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跨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的,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15个百分点。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在市外住院的,基本医保在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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