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待遇政策系列介绍(门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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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享受待遇政策系列介绍(门诊篇)

2024-02-19 13:40 · 漯河市医疗保障局 · 268人阅读

普通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由基层医疗机构扩展至全市县、市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县、市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参保居民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首先扣减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个人账户(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照各级医疗机构规定比例报销。在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在县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4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两病”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参加漯河市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简称“两病”),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使用“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两病”门诊定点范围扩大至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月支付限额40元/月。

门诊慢性病待遇

1、病种月限额标准。恶性肿瘤1500元/月;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500/月;二期及以上高血压150/月;冠心病(非隐匿型)150/月;有并发症的糖尿病200/月;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50/月;肝硬化失代偿期400/月;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200/月;类风湿性关节炎200/月;强直性脊柱炎200/月;系统性红斑狼疮200/月;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50/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0/月;癫痫病150/月;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150/月。

2、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实行专病专治、专病专药,即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上述病种的门诊药品和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项目中个人首付部分后,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限额。

3、享受范围及申报。参保居民只能选择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享受待遇。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随时网上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相关手续全程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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