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竞业限制劳动者获经济补偿
2016年12月19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李某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和合作关系的任何单位工作。”2017年8月,李某辞职离开公司,此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到与某公司单位经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相关单位工作,但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3月,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机构认为,虽然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中没有约定对李某进行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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