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2013年9月,黄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黄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病休。2016年11月,黄某仍不能返岗工作,公司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黄某认为自己仍在医疗期内,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仲裁机关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黄某患病病休属于这种情况,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待遇。黄某持续病休,其实际享受的医疗期已远远超出其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因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不支持黄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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