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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途中乘坐同事驾驶车辆发生车祸,医疗费谁来负担?

2023-04-05 09:29 · 武汉新洲法院 · 576人阅读
生活中,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并获“双赔”。那么,若职工乘坐同事驾驶车辆因公外出且发生单方事故时受伤,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负担?近日,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医疗待
生活中,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并获“双赔”。那么,若职工乘坐同事驾驶车辆因公外出且发生单方事故时受伤,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负担?近日,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医疗待

生活中,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时,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并获“双赔”。那么,若职工乘坐同事驾驶车辆因公外出且发生单方事故时受伤,医疗费应该由谁来负担?近日,新洲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医疗待遇行政给付案件。

基本案情

20224月,张某乘坐由同事王某驾驶的车辆至某处联系工作。途中,王某因避让路口电动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大树,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就医诊断为完全性瘫痪,在医院接受治疗,至今未出院,用人单位垫付了巨额医疗费。事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办理工伤保险支付手续。工伤保险中心认为该案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故应当提交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第三人赔偿医疗费不足部分再由工伤保险予以补足,故决定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用人单位遂起诉至新洲区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判决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王某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驾驶车辆是为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张某和王某同属用人单位职工,且张某因工负伤,此时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和工伤责任(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此时只能依工伤程序进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工伤保险中心撤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限期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202224]第七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涉及工伤赔偿主体以外的他人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是自己行为责任主体,但特殊情形下责任人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规定了监护人责任、职务侵权行为、雇主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形。实际案件中,经常发生同一主体多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和立法意图,将法律规定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和理解,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202224]第七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公安交通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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