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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返还劳动者相关材料导致损失应予赔偿

2023-12-05 10:01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417人阅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蔡某于2014年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根据建筑行业规定将蔡某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后蔡某“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蔡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3975元。蔡某主张自己的档案、就业证及相关证书均已交给某公司,某公司将蔡某的上述证书当庭归还蔡某。关于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蔡某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蔡某称其至今无工作,应聘被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其中新公司要求必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某公司在新项目经理到位后,仍未返还相关证书。某公司主张蔡某自行离职后至其他单位就职,不应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裁判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故对蔡某要求某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蔡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蔡某相关证件,某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蔡某无法就业并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法院酌定按照蔡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的标准,酌定计算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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