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受伤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已死亡)系夫妻关系。李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任保洁领班,工资2800元/月。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李某死亡。2019年8月2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李某为工伤,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先后向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认定李某系工伤。孙某要求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163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裁判结果
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孙某丧葬补助金33052.0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裁判理由
2019年8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李某为工伤,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3月15日,中级人民法院下发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认定李某为工伤。李某的工伤待遇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计算标准是以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节点确定,还是以2021年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时间节点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经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终审行政判决,终审行政判决文书自送达至当事人后原工伤认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经下发终审行政判决书(维持工伤认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后,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故劳动者之后在主张工伤待遇时,应以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确定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典型意义
受伤职工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由终审行政判决对工伤认定结论予以维持的,在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初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时间确定相关工伤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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