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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2020-10-13 15:56 ·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460人阅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有关名词解释。

  1.“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租赁权的住房。

  2.“关联卡”是指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在本市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开立、用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本人Ⅰ类储蓄卡(建议使用本人工资卡或社保卡)。

  3.“身份证明”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4.“婚姻关系证明”包括同户籍户口簿、结(离)婚证、民

  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 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第三章 提取金额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个职工家庭、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共同购买住房的,不应大于共有权人实际占有份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

  第七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八条 无房租房自住的职工家庭,可分次提取,提取上限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历年未提取额度不并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九条 职工家庭申请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出资部分。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金额应为本人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2.离休、退休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电子渠道以及公积金中心各经办机构、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身份证明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2.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及关系证明;

  3.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受托人身份及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明、

  监护人身份及关系证明。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2.相关证明处于有效期内;

  3.申请信息与公积金业务系统内个人信息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一致;

  4.由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提取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应即时办结;提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补齐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需向相关部门核查的,应根据核查结果于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决定。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非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不包括:

  (1)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

  (2)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二)提取对象

  职工家庭。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关联卡;

  5.按房屋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明;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7)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包括装修)。

  (二)提取对象

  职工家庭。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关联卡;

  5.按不同性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证书、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六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有本市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

  (二)提取对象

  职工家庭。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借款人配偶非共同申请人的,需本人亲自办理或授权办理,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或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条件

  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且尚未结清。

  (二)提取对象

  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

  5.个人征信报告(需借款人现场授权查询)。

  征信报告无法查到相关借款信息的,须提供近期还款凭证;

  6.关联卡。

  第十八条 租房自住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3.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二)提取对象

  1.租赁自住住房的,为职工及其配偶。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为职工本人和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关联卡;

  4.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A.职工家庭无房产证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平房区、松北区可通过住建和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查询数据信息的,免于提供);

  B.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A.申请人身份证明;

  B.联机备案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第十九条 委托提取。

  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委托提取。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签约需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

  1.签约条件

  公积金账户余额为月缴存额3倍(含)以上。

  2.签约对象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签约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1.签约条件

  偿还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住房贷款本息。

  2.签约对象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非共同还款人签约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关联卡;

  (5)《借款合同》;

  (6)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需借款人现场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未及时更新的,须提供银行近期还款凭证。

  (三)委托变更与解除

  1.签约人信息、签约金额发生变更的,需本人办理变更手续;

  2.签约人银行卡号变更、月还款额变化,需解除并重新签订协议;

  3.提前解除委托协议的,签约人需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4.住房贷款提前结清的,应主动解除《委托提取协议》。

  第二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

  (一)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属于我市住房且已竣工验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二)提取对象

  职工家庭。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关联卡;

  5.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产权证原件;

  6.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第二十一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一)提取条件

  职工家庭参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且实施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完成备案登记。

  (二)提取对象

  职工家庭。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4.关联卡。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已办理离休、退休的。

  (二)提取对象

  职工本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退休信息与社保联网信息相符或提取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免于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4.关联卡。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二)提取对象

  职工本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4.关联卡。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提取对象

  职工本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手续;

  4.残疾证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5.关联卡。

  第二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

  (一)提取条件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封存满6个月。

  (二)提取对象

  职工本人。

  (三)提取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手续(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职工所在单位因撤销、解散、企业破产等原因转入托管或因弃管、注销等其它原因转入调查代管的,免于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关联卡。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条件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二)提取对象

  职工本人。

  (三)提取要件

  第一顺序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相关关系证明以及下列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3.关联卡;

  提取申请人无职工关联卡或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市银行Ⅰ类储蓄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追回资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在三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逾期仍未退回资金的,将通过诚信系统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缴存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帮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视情节轻重,将单位记入公积金诚信系统失信名单,并列为重点执法检查对象。单位应积极协助公积金中心追缴违提资金,追缴不力的,公积金中心可函告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单位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涉嫌伪造及使用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发票、户口、结(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以及设立虚假讼诉案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将予以公开曝光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形,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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