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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2020-07-15 16:29 · 潍坊医疗保障局 · 1130人阅读
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为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 边界,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公布如下。一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市内
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为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 边界,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公布如下。一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市内

  潍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

  为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 边界,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公布如下。

  一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 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和个人 缴费标准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选择低档缴费的,参保人员 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备案;选择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承担起付标准;在二、三级医疗机 构住院,每次都承担相应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 住院期间需转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或者恢复性治疗的,作为一次住院处理,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选择低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55%;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选择高档缴费的,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 、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90%、80%、65%。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在市内参加 城乡居民医保连续缴费满3年的(从2018年算起,不累计计算),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糖尿病等46种门诊慢 性病,参保患者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选择的门 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 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见《关 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潍医保发〔2019〕53号)。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三、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 一 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 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支付。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支付比例:实行分段报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 . 2万元(含) - 10万元支付比例为60%;10万元(含) - 20万元 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含)- 30万元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支付比例为75%。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四、普通门诊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 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

  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

  参保人员经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

  药物治疗的,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

  糖药品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支付比例:60%。

  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最高支付限 额分别为300元、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25元。

  六 、生育医疗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 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支付标准:实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800元。

  七、异地就医支付政策

  1.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支付标准: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 保人员,在备案目的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相应级别住院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2. 市外转诊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转诊到潍坊市外符合 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政 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剩余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3. 市外急诊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急危重症住院治

  疗的,应在住院3日内(但须出院前)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个人先自负10%,剩余部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4. 未经备案异地就医支付标准:其他情况到市外医疗机构住 院治疗的,个人先自负30%,剩余部分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八 、贫困人口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重度残疾人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贫困人口使用特药不设起付线。

  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 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使用特药合规医疗费用给予60%补偿,

  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特药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九、鼓励支持政策

  1.学生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普通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在校学生,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统一按低档缴费,享受高档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折算成职工的缴费年限,即每缴费满5年可折合职工医保缴费1 年 。

  十、医保支付项目和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标准执行。

  支付标准: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无个人首先自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0%。乙类药品中国家谈判 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高价检查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22%;高值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本清单未列出的待遇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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