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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6-08-29 14:38 · 厦门人社 · 580人阅读
厦劳社〔2006〕249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
厦劳社〔2006〕249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

厦劳社〔2006249

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68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8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53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8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618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1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40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70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翔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6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9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523元;

四、对20068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继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又要根据其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足额发放和安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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