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厦劳社〔2006〕43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现将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的管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认真履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二、要严格执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厦劳社[2004]183号)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考核评分标准(暂行)》(厦劳社[2006]41号)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参保人员购买的医疗保险目录药品调换成非医保目录药品、医疗器材、滋补品或其他用品。
三、认真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实施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不得采用有奖销售、赠送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必须专柜陈设、明码标价,并按照系统用药进行分类管理,不得将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混合陈设。
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药品,要建立药品销售调价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药品价格,销售同一种药品不得有两种价格。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时,应认真核验社会保障卡,因骨折、瘫痪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由代理人购药的,其购药清单必须经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名并登记代购理由及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七、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工作,加大对每次购药金额百元以上大额费用的核查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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