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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离休人员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通知

2005-07-25 15:40 · 厦门人社 · 541人阅读
关于离休人员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通知厦劳社〔2005〕19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离休人员病情治疗需要,经研究,同意将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使用干部
关于离休人员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通知厦劳社〔2005〕198号各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离休人员病情治疗需要,经研究,同意将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使用干部

关于离休人员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

目录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通知

厦劳社〔2005198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离休人员病情治疗需要,经研究,同意将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发生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离休人员门诊病历,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验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并详实做好诊疗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离休人员医疗服务与管理工作,努力体现“离休优先”,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三、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发生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

四、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因病情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离休人员、“5.12”退休干部使用干部保健新增医疗保险目录发生的费用,汇总后报送市社保中心审核结算。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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