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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委托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28 09:45 · 厦门人社 · 584人阅读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5〕56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劳社〔2005〕56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六条

备注:本文件已失效

厦门市关于委托各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

工伤认定职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556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按照事权下放和统一、效能、及时、便民的原则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工伤认定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各区出具委托书,并授予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枚“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市局及各区的工伤认定专用印章中分别刻有(1)、(2)、(3)、(4)、(5)、(6)、(7)的数字编号标识以示区别。附: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对应的工伤认定专用印章的数字编号标识。

二、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管辖分工从200541日开始行使工伤认定职权,工伤认定决定的审核签发由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发。全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仍统一格式,不得擅自更改,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业务上统一使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印章。

三、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的文书收发、调查取证、认定决定等各项工作中仍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职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处室应当定期到各区协助、指导工伤认定工作。

四、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人员对工伤认定工作应当一如既往地认真负责,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工作,并按“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配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处理工作。各区在工作中遇到疑难、复杂或重大的工伤认定案件,应当及时主动向本局分管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职能处室、法制处室联系、汇报,共同研究案情和解决办法,及时处理、及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职能处室除按管辖分工处理市本级工伤认定案件外,应当着重加强对各区工伤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督查、协调和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从事工伤认定政策的研究探索,参与各区工伤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处理工作。

六、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按月将当月工伤认定的统计名册于次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并附送各案件的工伤认定书1份。

附件: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应的工伤认定专用章数字编码标识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应的工伤认定专用章数字编号标识表

单位

印章名称及编号标识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1

思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2

湖里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3

海沧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4

集美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5

同安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6

翔安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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