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申请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我市从2004年6月开始,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被认定为灵活就业并自费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发放社保费补贴。现就上述人员在停止灵活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及申请失业保险金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应到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停止灵活就业手续,按要求填写《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负责通知该人员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二、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凭签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及公章的《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和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手续。
三、停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中心打印养老保险缴费对帐单(对帐单右上角应注明“含: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同时在该中心办理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未满一年的,如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金尚未领取完毕的可申请继续领取。
附件:《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灵活就业确认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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