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驻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4〕377号
厦门市关于驻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厦部队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驻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应在2004年12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为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报手续。鉴于军队的特性,在办理登记申报时适当简化手续,由经驻厦部队师级以上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办理参保手续的凭证。
二、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从1998年7月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至参保当月,1998年7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时补缴至参保当月。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办法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三、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和《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劳社[2004]230号)执行。
四、驻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参保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按《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纳入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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