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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9-26 16:12 ·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94人阅读
武人社函〔2019〕120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人社局各社保处、东湖分局: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贯彻
武人社函〔2019〕120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人社局各社保处、东湖分局: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贯彻

武人社函〔2019〕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人社局各社保处、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内外形势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和稳就业工作重要举措,是加快“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做好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稳岗返还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的功能作用。

二、全面准确落实稳岗返还政策

开展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稳岗政策的延伸、拓展和深化,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受益面,按照省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范围。申请稳岗返还的单位应在返还年度前参加失业保险,并且返还年度初和返还年度末均有实际参保人数。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时不得有失业保险欠费。要精准把握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作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象。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25%,根据我市实际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对不减员和有减员的困难企业可在返还月份上有所区别。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协调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要强化履责意识,各负其责,认真审核确认反馈信息。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单位参保、缴费、减员(裁员)情况,综合汇总职能部门反馈的信息,制定返还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呈报政府批准,拨付返还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批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足额安排落实返还资金。发改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经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出口额下降)外贸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和发改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要按照便捷、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人社部门在集中受理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稳岗返还单位名单,分别送发相关部门。发改、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收到人社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单后,按职责分工,10个工作日内分别确认相应名单或困难企业财务数据并反馈至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政府稳岗返还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或直接将返还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四、大力开展稳岗返还政策宣传

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拓展宣传渠道,集中宣传与持续宣传相结合,普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扩大稳岗返还政策知晓度。要做好稳岗返还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开展稳岗返还专项培训,使企业单位全面准确了解稳岗返还内容,熟悉相关程序,快捷进行申请。要把稳岗返还工作作为“送政策送服务稳就业”专项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人社基层经办服务大厅等工作平台,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更多企业单位知晓并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积极稳定就业岗位。

五、切实加强稳岗返还风险防控

要高度重视稳岗返还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监督防控体系。在高效便企服务的同时,准确把握政策界定,严谨规范操作,严格执行返还条件、返还范围、返还标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优化经办流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要创新工作方法,严格业务运行控制,完善内部机构控制,规范基金财务控制,防范于未然。要引导企业单位充分认识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指导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重点用于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对未按文件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责令整改;杜绝弄虚作假,对违规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2号)、《关于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报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表

2.武汉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表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6日

附件3

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30号

各市、州、县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将《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对稳定就业岗位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给予的资金返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减员(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减员(裁员)率=[返还年度年初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年末参保人数)/返还年度年初参保人数]*100%

第四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一)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

(二)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第五条统筹地区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应具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按以下标准返还:

对不减员和减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困难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

第六条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连续亏损,或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企业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州)当地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制定了企业发展规划和稳岗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支撑能力确定困难企业范围。

第七条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作为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不得作为困难企业返还对象。

第八条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其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第十条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且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和拨付:

(一)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将提出申请的参保缴费企业名单分别送交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是否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进行确认;商务部门确认受影响外贸企业名单;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提交的参保企业名单,向人社部门提供企业相关年度利润总额和职工工资总额;

(三)人社部门根据发改、税务、商务、经信、市场监管部门反馈的确认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返还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将返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返还方案,将资金返还至企业。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困难企业返还资金在“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统筹地区要建立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名制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下一年返还资格。

第十六条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返还失业保险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鄂人社规〔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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