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等要求,现就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媒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省外三级甲等、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为“互联网+”医疗服务受邀方,省内医疗机构为邀请方。邀请方应按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收取费用,结算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远程)诊察和互联网(远程)会诊2大类共计4项。其中:互联网(远程)复诊不区分医师级别,按普通门诊诊察费项目收费;互联网(远程)会诊、互联网(远程)影像学会诊、互联网(远程)病理会诊由受邀方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综合考虑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医保字〔2019〕40号)有关要求办理。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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