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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24 16:34 ·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93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服务稳增长保民生四条政策的通知》(冀建综函〔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服务稳增长保民生四条政策的通知》(冀建综函〔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服务稳增长保民生四条政策的通知》(冀建综函〔202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填写《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方案》,向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缴存企业可到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或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网厅申请办理阶段性缓缴。各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可在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四、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保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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