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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2022-06-24 16:36 · 陕西医保局 · 471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医保部门职能,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帮助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持续提高医保惠民成效,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医保部门职能,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帮助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持续提高医保惠民成效,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医保部门职能,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帮助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纾困解难,持续提高医保惠民成效,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1.允许部分企业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经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以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2.允许企业补办业务。对于受封闭管理(静态管理)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缴费、补缴、在职转退等业务的企业,允许自封闭管理(静态管理)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3.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取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便捷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保。对第三批省级增补药品,医保支付时间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二、严格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4.持续做好“两个确保”。对于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异地就医不执行转外就医待遇调减等政策,单列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预算,不占用医院当年总额预算指标,可以按程序预付不超过3个月的预付金,支持定点收治医院正常运转,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推动疫情防控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扎实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17号)等要求,扎实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归集、划拨、结算、清算等工作,让企业放心生产、采购机构放心采购、接种机构放心接种,全力保障疫苗接种工作高效推进。

6.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待遇水平。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于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人群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范围支付后,针对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医疗救助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纳入低收入范围或易返贫致贫的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50%。将监测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政策范围救助比例不低于50%。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7.做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预警。深度挖掘抗击疫情期间影响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联合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三、不断完善医保支持疫情防控政策

8.及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卫健部门发布和更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及时调整支付政策,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和《诊疗方案》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对《诊疗方案》中未纳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药品,将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加快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度,特别是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应对重大疫情等需开展的新医疗服务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10.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带量采购。稳步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把更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严格落实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确保相关医疗机构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促进药品耗材生产、流通等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11.持续优化疫情防控医药采购绿色通道。对《诊疗方案》新增的药品、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开通阳光挂网绿色采购通道,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和使用,允许医疗机构线下采购新冠肺炎治疗药物。

12.继续合理下调新冠病毒检测价格。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及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进一步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继续合理下调我省核酸检测、抗原检测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

13.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新增新冠肺炎门诊结算模块,将新冠肺炎患者的门诊复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逐步实现省内门诊直接结算。分类推进住院、门诊费用跨省结算线上线下“跨省通办”。

14.尽力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对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返回参保地就医且未办理转诊转院、长期异地就医申请的患者,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简化备案手续,使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15.开设医保经办服务绿色通道。推行“不见面”服务,开通网上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备案等业务办理。对不能网上办理的业务,鼓励参保单位通过传真、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16.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坚持“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采取网上办、延时办、简化办、容缺办等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办理医保业务,适当延长事项办理时限,实行预约制办理,引导群众错峰错时办理。进一步完善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方便参保群众异地备案,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充分运用老年人等群体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切实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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