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7〕1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和提升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3%.具体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上调至7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调至83%。
二、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地要以人为本,精心组织,把握进度,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及时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组织实施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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