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通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2017-12-18 14:48 ·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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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按照公正公开、择优选择、便于管理、少量定点、逐渐推开、稳步
各相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按照公正公开、择优选择、便于管理、少量定点、逐渐推开、稳步推进、能进能出的原则,通化市医保局拟开展通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定点申请
1.申请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要求,符合定点申请条件 (附件3、4)的医药机构均可进行报名。
2.申请期限
自2017年12月20日-2017年1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3.申请方式
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别填写《吉林省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附件1)和《吉林省医疗保险特药定点药店签约申请表》(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附件5、6)报送至通化市医保局。
二、 考察评估
通化市医保局按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吉人社办字〔2016〕89号)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开展考察评估工作,择优选择特药定点医药机构。
三、 谈判签约
通化市医保局与经专家组评估确定的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签订吉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通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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