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 10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2019年年底前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管理。按照目前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实现基金共济。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医疗服务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原有标准执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安全运行。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市医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组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升级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合并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基金监管和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医疗机构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编制医疗保险费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三)抓好推进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应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两险合并实施推进工作阶段任务目标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主体,完成实限和完成标准,确保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按规定快速稳妥推进。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对两险合并实施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内容的督导和总结评估。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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