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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19-12-17 11:19 · 绍兴人社 · 558人阅读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绍兴市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绍兴市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绍兴市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背景

2019年7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允许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文件,都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作了明确规定。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政策环境。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进一步改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环境, 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创新项目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和省厅部署要求,根据浙委发〔2016〕14号、人社部规〔2017〕4号、浙委办发〔2018〕45号、浙人社发〔2019〕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贯彻落实《实施细则》需要把握的原则

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要始终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原则,努力把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要激发活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解除后顾之忧,支持和鼓励更多拥有创业意愿、具备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有机融合。

二要风险可控。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繁重的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科研开发、公益服务等职能任务,在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同时,也要避免一哄而起,防止对高校、科研院所正常有序运行和事业发展造成影响。

三要管理规范。围绕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兼职期限、工作报酬、保密义务、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相关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通过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争议纠纷。

四要着眼多赢。既要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按约定取得的合法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又要维护所在单位合法权益,提高贯彻落实兼职创新创业政策的积极性。

三、《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厅字〔2016〕35号和浙委办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主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实施细则》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与所在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学科有交叉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因此,兼职创新创业必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必须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与创新无关的兼职均不适用于《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曾担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称“领导职务”,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核定相应领导职数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科研人员兼职期间新提任高校、科研院所领导职务的,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具体要求和取酬办法。

除高校、科研院所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人员如何办理兼职创新创业手续

(一)个人申请。科研人员要求兼职的(含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以下同),应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或产业可行性报告、兼职单位合作意向等材料。

(二)单位审核。对科研人员的兼职申请一般应经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将兼职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绍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备案表》(附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高校、科研院所应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期限、职责任务、考核、待遇、保密、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有必要的可签订补充聘用合同。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经协商一致可续约。兼职涉及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其他资源占用情况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等内容。所在单位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将科研人员兼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取得的科技研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方面依据的具体办法,对在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五、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高校、科研院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众创新、万众创业”部署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及时办理科研人员兼职申请,结合实际积极提供方便,在思想上、工作上给予理解和关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同时,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防止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对违规兼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相关精神,科研人员一般不得到所在单位下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应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六、关于如何保证兼职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问题

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科研人员兼职必须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单位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或有学科交叉,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科研人员兼职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与所在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约谈科研人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经单位负责人提醒仍未改正的,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档次的,不得继续兼职。若科研人员继续兼职,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对违规兼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兼职潮,对高校、科研院所正常有序运行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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