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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021-05-21 11:04 · 浙江医保局 · 478人阅读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促进我省“医学高峰” 建设的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促进我省“医学高峰” 建设的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促进我省“医学高峰” 建设的首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予以公 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各设区市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医院等级等情况,在不高于上述试行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的试行价格。

四、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试行价格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www.shebao100.cn/pedia/pl_59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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