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关于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公积金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
1、对六县市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及长春市公积金铁路沿线分理处新签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收取贷款保证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此通知。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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